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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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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含学生、教师、职工)(下同)、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必威信息(以下简称学院信息),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学院信息的需要,发挥学院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职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提供准确数据支持。主要职责是: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协调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等。

第六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设立专人为兼职信息公开联络员(信息公开联络员须向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报备),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与学院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学院对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专业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等10大类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具体公开事项按照《必威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学院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后方予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编修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与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学院门户网站及协同办公系统;

(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属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领导小组授权各部门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二)各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三)特殊情况下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疑点、分歧材料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公开职责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其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不能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转由学院有关部门阅处。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信息拥部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作出书面说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知申请人,但其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以学院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院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纳入部门党政负责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10月31日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推动清单落实情况、开展宣教培训和考核评议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院网站、院报院刊、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院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的情况要逐项说明并附栏目链接,涉及招生、财务等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院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做法新举措、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逐项列明公开事项清单的网址链接,若无相关事项,需作出说明)。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上述内容逐条清晰统计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形成报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院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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